宜昌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備案管理辦法
(暫 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招標代理市場行為,促進招標代理機構依法誠信經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備案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備案管理是指對取得資格證書的招標代理機構實施的市場準入和清出管理,具體工作委托宜昌市建筑業協會招投標專業委員會負責實施。
第四條 市建筑業協會招投標專業委員會根據招標代理機構提交的備案資料進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核發《宜昌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備案證》。憑《備案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招標代理業務。
第五條 代理機構備案分為年度備案和單項備案兩類。注冊地在本地和外地在宜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辦理年度備案,未設立分支機構的只能辦理單項備案,但同一招標代理機構一年內兩項及以上單項備案的必須辦理年度備案。
第六條 一般規定
年度備案、單項備案統一使用由市建協印制的《宜昌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備案證》(以下簡稱《備案證》),在《備案證》上注明年度備案有效期和單項備案工程名稱;
2、備案有效期
(1)年度備案有效期為自備案證簽發之日起一年內。
(2)單項備案有效期為60天,僅限于單項備案表中擬定項目的招標代理。
3、在備案有效期內招標代理機構要求增加專職人員的,須提供相關證件原件辦理備案人員增補手續后,方可在備案企業從事代理工作。
4、注冊地在市的代理機構備案,應將全部專職人員申報備案;外地在宜設立分支機構的代理公司,備案專職人員不少于7人,其中建筑類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不少于5人,注冊造價師不少于1人; 辦理單項備案的代理機構,備案的中級以上職稱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人,其中注冊造價師不少于1人。
5、外來同一法人已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不得再以總公司名義設立直管的項目代理機構。
6、市建筑業協會招投標專業委員會每年在公眾媒體上向社會發布招標代理機構備案信息。
第七條 備案提交資料:
一、年度備案
1、填報《宜昌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年度備案表》一式一份。外省企業提交省建設廳簽署意見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異地代理業務備案申請表》;
2、法人營業執照、資格證書。在宜分支機構還需提交分公司營業執照及分支機構負責人授權委托書、身份證、中級以上職稱證書及社保關系證明資料 ;
3、企業技術經濟負責人具有高級技術經濟職稱和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提交身份證、注冊執業證、職稱證);
4、專職人員身份證、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執業資格證書、宜昌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從業人員上崗證、勞動合同;
5、企業注冊地社保部門加蓋印章的企業參保人員名冊;
6、固定的辦公場所證明(自有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
7、《湖北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執業手冊》;
8、在宜設立分支機構的,須提交企業注冊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近一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的證明;
9、市建筑業協會對企業上年度市場行為評價結論意見。
二、單項備案:
1、填報《宜昌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單項備案表》一式一份。外省企業提交省建設廳簽署意見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異地代理業務備案申請表》;
2、有效資格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擬承接代理項目的業主邀請函或代理合同;
4、項目負責人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中級以上職稱證書;
5、擬派駐本項目的專職人員的身份證、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執業資格證書、勞動合同;
6、企業注冊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近一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的證明。
7、企業注冊地社保部門加蓋印章的企業參保人員名冊;
第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等級、法定代表人、技術經濟負責人及其他代理從業人員等事項發生變化時,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完成法定變更手續后30日內向市建筑業協會招投標專業委員會申請變更備案。
第九條 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上傳宜昌市企業信息庫,按照要求填寫《執業手冊》并報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復核。同時,須指定專人負責《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統計報表》的填報、上傳工作。
第十條 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人員必須是備案證上記錄的人員,其中招標文件的編制須由具備建筑類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或取得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的人員辦理。
第十一條 市建筑業協會每年對年度備案招標代理機構進行一次市場行為評價,評價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第十二條 評價等次標準及評價等次應用
一、合格標準
凡在評價年度內遵紀守法,無違法違規受到通報批評和行政處罰的,評價結論為合格。
二、不合格標準
招標代理機構在評價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價結論為不合格:
1、偽造、涂改、倒賣、出租、 出借資格證書和備案證的;
2、違法違規代理項目被查實且實施行政處罰的;
3、阻礙、不配合執法部門對招標投訴的調查處理的;
4、連續兩年評價基本合格的;
三、基本合格標準
招標代理機構在評價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價結論為基本合格:
1、評價年度記錄不良行為的;
2、在市級各類檢查中被通報批評的;
3、未按本辦法辦理備案手續從業的或更改招標文件重要事項未經備案的、在招標文件中制定傾向性或排斥潛在投標人條款的。
4、因代理公司原因導致招標失敗的;
5、連續2年無代理項目的;
四、評價等次應用
1、評價等次不合格、基本合格的,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2、評價等次基本合格的企業,在辦理下年備案手續時須由企業法人或技術負責人持整改措施報告前來辦理;
3、評價等次不合格的本地企業,延遲6個月備案;外來企業不予備案;
4、本地企業連續兩年評價不合格的,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降低或取消其招標代理資格。
第十三條 評價等次確定后,在宜昌建設信息網和宜昌市招標投標信息網上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年度備案每年3-4月份辦理,單項備案隨時受理。
第十五條 備案證遺失須在宜昌主流媒體刊登遺失聲明后方可申請補辦。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建筑業協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