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關于加強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的通知
宜市建〔2009〕32號
各縣市區建設局、市屬建筑施工企業:
為規范我市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工作,明確各級各部門的工作職責和分工,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湖北省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實施意見》(鄂建[2008]126號)、以及《關于做好建筑業企業三級資質、建筑勞務分包資質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8]248號)精神,現就我市建筑業企業資質審核、審批管理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由市級審批許可事項
1、施工總承包序列三級資質(不含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的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不含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2、專業承包序列三級資質(不含專業承包序列不分等級資質和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專業承包三級資質);
3、勞務分包序列資質。
(一) 申報程序
1、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將資料上報市建委行政服務中心窗口受理。
2、市建委自受理齊全資料之日起5日內完成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在宜昌建設網上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二)申請資料
企業申請資質需提供《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含電子文檔,表樣見附件)一式四份,附件資料一套,并按下列順序進行裝訂: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2、企業章程;
3、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身份證明;
4、企業經理和技術、財務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任職文件;《標準》規定的技術負責人應提供與申報資質相關的個人工程業績證明資料;
5、如有設備、廠房等要求的,應提供設備購置發票或租賃合同、廠房的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等相關證明;
6、驗資報告;
7、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注冊人員的身份證明、注冊執業證書;
8、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非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養老保險憑證;
9、部分資質標準要求企業必須具備的特殊專業技術人員,除提供職稱證、身份證明、養老保險憑證外,還應提供反映其個人專業的業績證明材料;
10、勞務分包企業應提供標準要求的人員崗位證書、身份證明;
11、首次申請資質提供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件。
注冊地在縣(市)區的企業申請資質,應首先將申請資料送所在地建設局預審,由建設局預審企業申報資料原件并加蓋有審查人簽名的“原件已審”印章,預審合格后由建設局行文,企業上報市建委行政服務中心窗口受理。
二、市級審核事項
1、企業申請二級及以上工程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含不分等級)資質的。
2、企業申請各等級設計與施工一體化資質的。
(一)申報程序
1、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將資料上報市建委行政服務中心窗口受理。
2、市建委自受理資料之日起5日內完成審查并行文上報省建設廳審批。
(二)申請資料
企業申請資質需提供《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含電子文檔,表樣見附件)及相應附件資料;附件資料按規定的順序進行裝訂。書面申請資料含《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附件資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電力、設計與施工一體化等專業部門資質的,每涉及一個專業部門,須另增加《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二份、附件資料一套。
附件資料編寫目錄和頁碼用A4幅面紙裝訂成冊。
申請資料必須數據齊全、填表規范、印鑒齊全、字跡清晰,復印件必須清晰、可辨。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綜合資料(第一冊)資料裝訂分冊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2、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
3、企業章程;
4、企業近三年建筑業行業統計報表;
5、企業經審計的近三年財務報表;
6、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身份證明;
7、企業經理和技術、財務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任職文件;《標準》規定的技術負責人應提供與申報資質相關的個人工程業績證明資料;
8、如有設備、廠房等要求的,應提供設備購置發票或租賃合同、廠房的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等相關證明,以及相關資質標準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9、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混凝土預制構件企業、預拌商品混凝土等企業可不提供)。
10、申請特級資質的,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應提供:
(1)企業近三年銀行授信憑證;
(2)企業近三年上繳建筑業營業稅稅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結算憑證;
(3)省、部級(或相當于省部級)以上企業技術(研發)中心,或分中心認證的證書或有效核準文件;
(4)國家級工法的認定文件、專利技術的認定證書;
(5)國家科技進步獎獲獎證書或主編過工程建設國家、行業標準的發布通知(或發布令)、封面、目錄、前言和引言等資料;
(6)企業信息化建設及應用情況的說明(具體內容見附件);
(7)企業技術負責人的代表工程業績證明資料。
11、申請設計施工一體化資質的,參照《<建筑智能化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等四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建設部 建市[2006]40號)、《<建筑智能化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等四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的實施辦法》(建設部 建辦市[2006]68號)、《湖北省建筑智能化等四個設計與施工資質管理實施辦法》(鄂建[2008]19號)文件要求提供資料。
人員資料(第二冊)
1、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注冊人員的身份證明、注冊執業證書;
2、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非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養老保險憑證;
3、部分資質標準要求企業必須具備的特殊專業技術人員,除提供職稱證、身份證明、養老保險憑證外,還應提供反映其個人專業的業績證明材料。
工程業績資料(第三冊)
1、中標通知書、工程合同;
2、符合國家規定的竣工驗收單(備案表)或質量核驗資料;
3、上述資料無法反映技術指標的,還應提供能反映技術指標要求的工程照片、圖紙、工程決算資料等。
已具備工程設計資質的企業首次申請同類別或相近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申請資料應按首次申請資質的要求辦理;除申請最低等級的施工總承包資質外,還應提供本通知工程業績資料所要求的全部資料。
三、資質證書延續
在資質有效期5年屆滿前60日內企業申請資質證書延續,資質證書延續按本通知規定的申報程序辦理,并提供以下資料:
1、《湖北省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延續申請表》(見附件);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3、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
4、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技術負責人身份證明、職稱證書、任職文件;
5、企業注冊人員的注冊證書;
6、對有違法違規行為,信用檔案中有不良記錄或企業資質條件發生變化的企業,其資質情況將重新核定,應提供申請資質的全部資料。
四、資質證書變更
(一)建筑業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相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未按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法予以處罰。企業申請資質變更,按本通知的申報程序辦理。
1、企業名稱變更
企業名稱變更提供以下資料:
(1)《湖北省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申請表》;
(2)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及工商部門出具的變更通知單原件及復印件;
(3)企業原有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4)企業債權債務承諾書;
(5)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文件;
(6)若屬改制更名應提供改制文件(改制方案、主管部門批文、國資部門批文、企業章程)。
2、企業人員變更(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企業注冊資金變更、企業地址變更。
企業人員變更提供以下資料:
(1)《湖北省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申請表》;
(2)企業原有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及副本原件;
(3)變更后的人員任職文件、工作簡歷、身份證、職稱證;
(4)涉及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的,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及工商部門出具的變更通知單原件及復印件。
企業注冊資金變更提供以下資料:
(1)《湖北省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申請表》;
(2)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及工商部門出具的變更通知單原件及復印件;
(3)企業原有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及副本原件;
(4)企業驗資報告。
企業地址變更提供以下資料:
(1)《湖北省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申請表》;
(2)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及工商部門出具的變更通知單原件及復印件;
(3)企業原有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及副本原件;
(4)新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產權證明或購房合同。
注冊地變更:
具有《規定》第九條資質的企業申請工商注冊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的,企業應向新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湖北省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申請表》;
(2)企業原工商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資質變更的書面意見;
(3)變更前原工商營業執照注銷證明及變更后新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4)申請資質的全部材料。
其它企業申請工商注冊地變更的,若涉及到許可機關變更的,參照上述程序辦理。
五、企業改制、重組、分立
(一)企業新設分立、派生分立、經濟性質變更按《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改制、重組、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設部建市[2007]229號)文件規定重新核定資質。
(二)重新核定資質時,除需提供申請資質全部資料外,還應提供下列資料(列入第一冊綜合資料):
1、企業改制、重組、分立方案(包括新企業與原企業資產、人員、工程業績的分割情況);
2、企業改制、重組、分立的批準文件或股東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3、企業改制、重組、分立的,應提供原企業近三年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
4、企業合并的,應提供原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注銷證明、原企業待注銷的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
5、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三)企業吸收合并、新設合并、整體改制的,按資質證書變更手續辦理。具體提供下列資料:
1、企業整體改制變更:
(1)《湖北省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企業原有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4)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文件;
(5)相關部門整體改制的批準文件;
(6)企業債權債務承諾書。
2、合并后不申請資質升級和增項資質的變更:
(1)《湖北省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申請表》;
(2)原合并企業營業執照證書注銷證明;
(3)原合并企業待注銷的資質證書證、副本原件;
(4)合并后新企業營業執照、章程;
(5)合并前原企業重組批準文件或股東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6)合并后新企業驗資報告。
六、監督管理
(一)監督管理的內容包括對建筑業企業在建筑市場中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檢查以及企業資質條件的監督檢查。
(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本轄區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建筑業企業建立信用檔案,運用網絡信息化手段對建筑業企業資質實施動態監督管理。監督檢查方式為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和專項稽查。
對于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違法行為發生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罰結果或處理建議及時告知該企業的資質許可機關,同時將處罰結果記入建筑業企業信用檔案,資質許可機關應及時核查其資質條件。
(三)建立資質處罰信息公示制度,及時將有關處罰信息向社會公布,并報省建設廳備案。